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1,司促,385,201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清課


債 務 人 孫成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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