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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馬忠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2月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二)截至101年1月12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新臺幣(下同)3,221元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101年1月12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4,661元未付,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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