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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叁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1萬元,約定自92年3月17日起至95年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1年2月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887,506元正未給付,其中414,780元為本金;
472,642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約定分3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01日止累計266,865元正未給付,(其中118,369元為本金,148,49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1年2月1日止累計169,207元正未給付,其中73,420元為消費款;
92,187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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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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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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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14,780元 │ 101年2月2日起至清 │百分之18.25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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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8,369元 │ 101年2月2日起至清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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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3,420元 │ 101年2月2日起至清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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