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1,司促,405,201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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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宋瓏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89年7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7年8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8,875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47,775元、已到期之利息800元及違約金300元),及其中47,775元自9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以每月3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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