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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王福來
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101年1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150,461元。
(二)利息計算:5,689元整。
(三)違約金:6,395元。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自101年1月16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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