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1,司促,4237,2012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
債 務 人 林萬秀嬌
曾萬玉嬌
萬梅娟
萬美花
萬金一
萬雄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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