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
債 權 人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債 務 人 温淑芬
債 務 人 陳敏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元,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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