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21號
債 權 人 馮正達
債 務 人 潘世晟
潘昌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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