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1,司促,4323,2012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詹子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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