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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林依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2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29,492元;
利息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已計未收利息共2,266元;
延滯期間利息:自10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29,492元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又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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