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 務 人 鄭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本金按月以百分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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