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1,司促,618,2012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蔡宥霖即蔡明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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