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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聰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及五十期手續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12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4萬元,借款期間自99年12月1日起至104年12月12日止,利息為0利率。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
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0.7%,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千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迄今尚欠債權人20萬元,及自100年12月13日起至104年12月12日止之50期手續費8萬4千元未清償。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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