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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柯金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零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下同)18萬元,約定自94年3月22日起至96年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9.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1年2月10日止累計273,075元未給付,其中175,232元為本金;
97,759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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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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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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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5,232元 │ 101年2月11日起至清│百分之9.88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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