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盧志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7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以400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者每月以5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0年8月16日止共消費簽帳幣15,935元未按期給付,債務人並應給付自10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