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7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阿謙
代 理 人 嚴勤福
債 務 人 陳清綢
陳王榮雄
陳勝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 │逾期在6個月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 │
│ │ │ │以內者按 │ │金庫基準利率加10%,超過6個月│
│ │ │ │百分之3.2516│ │者就超過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
│1│ 3,733元 │ 100年12月18日起至 ├──────┤ 101年1月19日起至清 │準利率加20%計算。 │
│ │ │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 │ 償日止 │ │
│ │ │ │以上者,就超│ │ │
│ │ │ │過部分按 │ │ │
│ │ │ │百分之3.5472│ │ │
├─┼─────────┼──────────┼──────┼──────────┼──────────────┤
│ │ │ │逾期在6個月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 │
│ │ │ │以內者按 │ │金庫基準利率加10%,超過6個月│
│ │ │ │百分之3.2516│ │者就超過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
│2│ 41,250元 │ 100年10月18日起至 ├──────┤ 100年11月19日起至清│準利率加20%計算。 │
│ │ │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 │ 償日止 │ │
│ │ │ │以上者,就超│ │ │
│ │ │ │過部分按 │ │ │
│ │ │ │百分之3.5472│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