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阿謙
代 理 人 嚴勤福
債 務 人 梁陳奧送
陳進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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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 息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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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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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672元 │ 101年1月29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101年3月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 │
│1│ │ 101年7月29日止 │ │ 清償日止 │金庫基準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 │就超過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 │ ├──────────┼──────┤ │利率20%計算。 │
│ │ │ 101年7月30日起至 │百分之3.5472│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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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0,000元 │ 100年9月29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100年10月30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 │
│2 │ │ 101年3月29日止 │ │ 清償日止 │金庫基準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就超過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 │ │ 101年3月30日起至 │百分之3.5472│ │利率20%計算。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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