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務 人 劉鄭留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叁佰肆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契約(卡號0000000000000000),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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