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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志良
債 務 人 林綵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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