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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零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2月14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8,036元正未給付,其中32,571元為消費款;
5,070元為循環利息;
3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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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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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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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2,571元 │ 101年2月15日起至清│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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