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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施君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叁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5千元,約定如有任何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人至101年2月14日止累計179, 495元未給付,其中112,477元為本金;
66,934元為利息;
84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施君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101年2月14日止累計23,562元未給付,其中12,054元為消費款;
8,534元為循環利息;
2,974元為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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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 息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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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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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477元 │ 101年2月15日起至 │百分之18.25 │ 無 │無 │
│1│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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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54元 │ 101年2月15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2│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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