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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23,847元。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23,847元,及自96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權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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