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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周建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8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自99年8月5日起至104年8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2012年02月16日止累計268,460元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255,606元為本金;
12,854 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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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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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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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5,606元 │ 101年2月17日起至清│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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