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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5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薛文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7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借款期限自99年7月1日起至101年7月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7.8%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
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1年1月5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尚有37,505元之本金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36,78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經債權人迭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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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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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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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788元 │ 101年1月6日起至清 │百分之7.8 │ 101年1月6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償日止 │ │ 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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