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6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莊周明
莊劉碧蝦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莊佩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八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一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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