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 理 人 楊國禎
債 務 人 徐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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