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6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阿謙
代 理 人 嚴勤福
債 務 人 張舒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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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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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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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0年11月18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100年12月19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
│ │ │ 101年5月18日止 │ │ 101年6月19日止 │ │
│ │ 18,002元 ├──────────┼──────┼──────────┼──────────────┤
│ │ │ 101年5月19日起至清│百分之4.344 │ 101年6月20日起至清 │百分之4.344 │
│ │ │ 償日止 │ │ 償日止 │ │
│1├─────────┼──────────┼──────┼──────────┼──────────────┤
│ │ │ 100年9月18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100年10月19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
│ │ │ 101年3月18日止 │ │ 101年4月19日止 │ │
│ │ 167,917元 ├──────────┼──────┼──────────┼──────────────┤
│ │ │ 101年3月19日起至清│百分之4.344 │ 101年4月20日起至清 │百分之4.344 │
│ │ │ 償日止 │ │ 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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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1年1月2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101年2月3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
│ │ │ 101年7月2日止 │ │ 101年8月3日止 │ │
│ │ 4,327元 ├──────────┼──────┼──────────┼──────────────┤
│ │ │ 101年7月3日起至清 │百分之4.344 │ 101年8月4日起至清 │百分之4.344 │
│ │ │ 償日止 │ │ 償日止 │ │
│2├─────────┼──────────┼──────┼──────────┼──────────────┤
│ │ │ 101年1月2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101年2月3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
│ │ │ 101年7月2日止 │ │ 101年8月3日止 │ │
│ │ 40,500元 ├──────────┼──────┼──────────┼──────────────┤
│ │ │ 101年7月3日起至清 │百分之4.344 │ 101年8月4日起至清償│百分之4.344 │
│ │ │ 償日止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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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0年12月31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101年2月1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
│ │ │ 101年7月1日止 │ │ 101年8月1日止 │ │
│ │ 4,253元 ├──────────┼──────┼──────────┼──────────────┤
│ │ │ 101年7月2日起至清 │百分之4.344 │ 101年8月2日起至清償│百分之4.344 │
│ │ │ 償日止 │ │ 日止 │ │
│3├─────────┼──────────┼──────┼──────────┼──────────────┤
│ │ │ 100年10月31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100年12月1日起至 │百分之3.2516 │
│ │ │ 101年5月1日止 │ │ 101年6月1日止 │ │
│ │ 42,000元 ├──────────┼──────┼──────────┼──────────────┤
│ │ │ 101年5月2日起至清 │百分之4.344 │ 101年6月2日起至清償│百分之4.344 │
│ │ │ 償日止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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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依借據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者,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956%)加一成計付;其逾期6個月以上者,改 │
│ │ 按長濱鄉農會基準利率(3.62%)加二成計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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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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