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6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阿謙
代 理 人 嚴勤福
債 務 人 張春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前向債權人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5萬元、5萬元,詎未依約繳款,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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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 息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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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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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0年11月11日起至 │ │100年12月12日起至 │ │
│ │ │ 101年5月11日止 │百分之3.2516 │101年6月12日止 │百分之3.2516 │
│1│ 16,337元 ├──────────┼─────────┼──────────┼──────────────┤
│ │ │ 101年5月12日起至 │ │101年6月13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百分之3.5472 │清償日止 │百分之3.5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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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0年9月11日起至 │ │100年10月12日起至 │ │
│ │ │ 101年3月11日止 │百分之3.2516 │101年4月12日止 │百分之3.2516 │
│2│ 159,000元 ├──────────┼─────────┼──────────┼──────────────┤
│ │ │ 101年3月12日起至 │ │101年4月13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百分之3.5472 │清償日止 │百分之3.5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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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0年11月3日起至 │ │100年12月4日起至 │ │
│ │ │ 101年5月3日止 │百分之3.2516 │101年6月4日止 │百分之3.2516 │
│3│ 4,087元 ├──────────┼─────────┼──────────┼──────────────┤
│ │ │ 101年5月4日起至 │ │101年6月5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百分之4.344 │清償日止 │百分之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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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0年10月3日起至 │ │100年11月4日起至 │ │
│ │ │ 101年4月3日止 │百分之3.2516 │101年5月4日止 │百分之3.2516 │
│4│ 39,000元 ├──────────┼─────────┼──────────┼──────────────┤
│ │ │ 101年4月4日起至 │ │101年5月5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百分之4.344 │清償日止 │百分之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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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0年10月24日起至 │ │100年11月25日起至 │ │
│ │ │ 101年4月24日止 │百分之3.2516 │101年5月25日止 │百分之3.2516 │
│5│ 4,170元 ├──────────┼─────────┼──────────┼──────────────┤
│ │ │ 101年4月25日起至 │ │101年5月26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百分之4.344 │清償日止 │百分之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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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0年10月24日起至 │ │100年11月25日起至 │ │
│ │ │ 101年4月24日止 │百分之3.2516 │101年5月25日止 │百分之3.2516 │
│6│ 39,750元 ├──────────┼─────────┼──────────┼──────────────┤
│ │ │ 101年4月25日起至 │ │101年5月26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百分之4.344 │清償日止 │百分之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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