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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 務 人 方秀鳳
方君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方秀鳳於民國98年8月21日邀債務人方君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自98年8月21日起至113年8月21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3.76%計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債務人僅繳至100年10月20即未再繳款,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又債務人方君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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