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1,司促,776,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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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 務 人 方秀鳳
方君容
4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陸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三點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方秀鳳於民國98年8月17日邀債務人方君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用新臺幣(下同)70萬元整,約定自民國98年8月17日起至104年8月17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3.7%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可稽。

詎料債務人僅繳至100年11月16即未再繳款,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又債務人方君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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