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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潘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4年6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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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 息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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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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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878元 │ 99年8月7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1│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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