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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邱珮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0年6月23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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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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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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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407元 │ 100年9月24日起至 │百分之15.66 │ 100年10月23日起至清│按月以新臺幣141元計算。 │
│1│ │ 清償日止 │ │ 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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