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1,司促,787,201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林忠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訂立有現金卡契約書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並依年息18.25%按日計息,債務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20%計算加付違約金。

債務人至94年12月20日尚欠本金新臺幣39,962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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