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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趙欣怡
鄭慧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趙欣怡於民國96年間邀同債務人鄭慧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1筆,計新臺幣(下同)5,989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趙欣怡等未依約履行債務,,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聲請人本金5,989元,及自10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5%計算之利息,與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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