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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福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分別於93年12月及95年7月間向債權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6年10月底尚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86,320元、迄97年2月底尚欠案外人44,053元未為清償。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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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 息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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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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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353元 │ 96年12月1日起至 │百分之19.71 │ 96年12月1日起至 │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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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371元 │ 97年4月14日起至 │百分之20 │ 97年4月14日起至 │按月以本金2%計算,最高以新臺│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幣5,000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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