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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章財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2年3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並約定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至98年10月底尚欠債權人人新臺幣(下同)45,541元未為清償(含年費160元、消費款36,601元、利息3,656元及違約金5,124元),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5,000元。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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