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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蔚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叁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9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2萬元,約定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5年9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1年2月21日止累計321,209元未給付,其中311,574元為本金;
8,351元為利息;
1,284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0年11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68,855元,約定自100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1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2月21日止累計165,999元未給付,其中164,177元為本金;
1,522元為利息;
300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100年9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8萬元,約定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5年9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1年2月21日止累計176,209元正未給付,其中174,150元為本金;
2,05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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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 息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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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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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1,574元 │ 101年2月22日起至 │百分之9.37 │ 無 │無 │
│1│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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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4,177元 │ 101年2月22日起至 │百分之7.37 │ 無 │無 │
│2│ │ 清償日止 │ │ │ │
├─┼─────────┼──────────┼──────┼──────────┼──────────────┤
│ │ 174,150元 │ 101年2月22日起至 │百分之9.37 │ 無 │無 │
│3│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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