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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煌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 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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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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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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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彰化銀行台東分行 │101年1月10日 │100,000元 │CR0000000 │ │
│1│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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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彰化銀行台東分行 │101年2月1日 │100,000元 │CR0000000 │ │
│2│限公司 │ │ │ │ │ │
├─┼─────────┼─────────┼───────────┼────────┼────────┼──┤
│0│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彰化銀行台東分行 │101年3月1日 │100,000元 │CR0000000 │ │
│3│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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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彰化銀行台東分行 │101年4月1日 │100,000元 │CR0000000 │ │
│4│限公司 │ │ │ │ │ │
├─┼─────────┼─────────┼───────────┼────────┼────────┼──┤
│0│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彰化銀行台東分行 │101年5月1日 │100,000元 │CR0000000 │ │
│5│限公司 │ │ │ │ │ │
├─┼─────────┼─────────┼───────────┼────────┼────────┼──┤
│0│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彰化銀行台東分行 │101年6月1日 │100,000元 │CR0000000 │ │
│6│限公司 │ │ │ │ │ │
├─┼─────────┼─────────┼───────────┼────────┼────────┼──┤
│0│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彰化銀行台東分行 │101年7月1日 │100,000元 │CR0000000 │ │
│7│限公司 │ │ │ │ │ │
├─┼─────────┼─────────┼───────────┼────────┼────────┼──┤
│0│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彰化銀行台東分行 │101年8月1日 │100,000元 │CR0000000 │ │
│8│限公司 │ │ │ │ │ │
├─┼─────────┼─────────┼───────────┼────────┼────────┼──┤
│0│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彰化銀行台東分行 │101年9月1日 │100,000元 │CR0000000 │ │
│9│限公司 │ │ │ │ │ │
├─┼─────────┼─────────┼───────────┼────────┼────────┼──┤
│1│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彰化銀行台東分行 │101年10月1日 │100,000元 │CR0000000 │ │
│0│限公司 │ │ │ │ │ │
├─┼─────────┼─────────┼───────────┼────────┼────────┼──┤
│1│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彰化銀行台東分行 │101年11月1日 │100,000元 │CR0000000 │ │
│1│限公司 │ │ │ │ │ │
├─┼─────────┼─────────┼───────────┼────────┼────────┼──┤
│1│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彰化銀行台東分行 │101年12月1日 │100,000元 │CR0000000 │ │
│2│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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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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