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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 理 人 楊國禎
相 對 人 蕭財貴
蕭詠緹
蕭鈺龍
蕭柏翔
蕭詩潔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曹妤嫻
相 對 人 蕭憲宏
蕭翊蓁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金婉茜
相 對 人 蕭秀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867條定有明文。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縱抵押物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蕭淇云即蕭水生於民國(下同)89 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9年5月25日至119年5月25日止,利息按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利率計算,違約金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50計算,並以原為案外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另案外人蕭淇云即蕭水生業已於96年1月25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於99年9月14日移轉予相對人。
詎案外人未依約履行,尚有本金286,655元及自100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1.197%計算之利息,並自100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5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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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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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 │ │ │積│ │ 備 考 │
│ │ │ │ │材 料 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 及用途 │積│位│ │ │
│ │ │ │ │ │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 │ │ │ │ │ │
│ │ │ │ │ │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 │ │ │ │ │ │
│ │ │ │ │ │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 │ │ │ │ │ │
│ │ │ │ │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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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盛豐21之1號 │關山鎮中│二層加強│八│六│ │ │ │ │ │ │ │ │ │一│無 │ │ │全部 │各相對人權利範圍: │
│0│5│ │和段1056│磚造自用│五│四│ │ │ │ │ │ │ │ │ │四│ │ │ │ │蕭財貴12分之3、蕭詠緹 │
│1│ │ │地號 │農舍、國│.│.│ │ │ │ │ │ │ │ │ │九│ │ │ │ │12分之3、蕭鈺龍12分之 │
│ │ │ │ │民住宅 │○│○│ │ │ │ │ │ │ │ │ │.│ │ │ │ │1、蕭柏翔12分之1、蕭詩│
│ │ │ │ │ │ │ │ │ │ │ │ │ │ │ │ │○│ │ │ │ │潔12分之1、蕭憲宏12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1、蕭翊蓁12分之1、蕭│
│ │ │ │ │ │ │ │ │ │ │ │ │ │ │ │ │ │ │ │ │ │秀庭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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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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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備 考 │
│ ├───┬────┬────┬────┬────────┤ ├──────┤ 權 利 範 圍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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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台東縣│關山鎮 ○○○段 │ │1056 │旱│883.95 │全部 │各相對人權利範圍: │
│1│ │ │ │ │ │ │ │ │蕭財貴12分之3、蕭詠緹12分之3、│
│ │ │ │ │ │ │ │ │ │蕭鈺龍12分之1、蕭柏翔12分之1、│
│ │ │ │ │ │ │ │ │ │蕭詩潔12分之1、蕭憲宏12分之1、│
│ │ │ │ │ │ │ │ │ │蕭翊蓁12分之1、蕭秀庭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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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台東縣│關山鎮 ○○○段 │ │1056-2 │旱│721.73 │全部 │同上。 │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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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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