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朱凌慧
相 對 人 許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四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4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為台東市○○路○段312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編號34之本票,發票日經改寫,但改寫處無發票人之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之效力,發票人應依改寫前之文義負票據責任,該本票發票日無論係101年元月20日或100年元月20日,仍屬有效。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22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 備 考 │
├──┼───────────┼─────────┼────────┼───────────┼────────┼─────┤
│01│98年4月20日 │5,000元 │ 無 │98年4月20日 │CH791860 │許娟娟簽發│
├──┼───────────┼─────────┼────────┼───────────┼────────┼─────┤
│02│98年5月20日 │5,000元 │ 無 │98年5月20日 │CH791861 │許娟娟簽發│
├──┼───────────┼─────────┼────────┼───────────┼────────┼─────┤
│03│98年6月20日 │5,000元 │ 無 │98年6月20日 │CH791862 │許娟娟簽發│
├──┼───────────┼─────────┼────────┼───────────┼────────┼─────┤
│04│98年7月20日 │5,000元 │ 無 │98年7月20日 │CH791863 │許娟娟簽發│
├──┼───────────┼─────────┼────────┼───────────┼────────┼─────┤
│05│98年8月20日 │5,000元 │ 無 │98年8月20日 │CH791864 │許娟娟簽發│
├──┼───────────┼─────────┼────────┼───────────┼────────┼─────┤
│06│98年9月20日 │5,000元 │ 無 │98年9月20日 │CH791865 │許娟娟簽發│
├──┼───────────┼─────────┼────────┼───────────┼────────┼─────┤
│07│98年10月20日 │5,000元 │ 無 │98年10月20日 │CH791866 │許娟娟簽發│
├──┼───────────┼─────────┼────────┼───────────┼────────┼─────┤
│08│98年11月20日 │5,000元 │ 無 │98年11月20日 │CH791867 │許娟娟簽發│
├──┼───────────┼─────────┼────────┼───────────┼────────┼─────┤
│09│98年12月20日 │5,000元 │ 無 │98年12月20日 │CH791868 │許娟娟簽發│
├──┼───────────┼─────────┼────────┼───────────┼────────┼─────┤
│01│99年1月20日 │5,000元 │ 無 │99年1月20日 │CH791869 │許娟娟簽發│
├──┼───────────┼─────────┼────────┼───────────┼────────┼─────┤
│11│99年2月20日 │5,000元 │ 無 │99年2月20日 │CH791870 │許娟娟簽發│
├──┼───────────┼─────────┼────────┼───────────┼────────┼─────┤
│12│99年3月20日 │5,000元 │ 無 │99年3月20日 │CH791871 │許娟娟簽發│
├──┼───────────┼─────────┼────────┼───────────┼────────┼─────┤
│13│99年4月20日 │5,000元 │ 無 │99年4月20日 │CH791872 │許娟娟簽發│
├──┼───────────┼─────────┼────────┼───────────┼────────┼─────┤
│14│99年5月20日 │5,000元 │ 無 │99年5月20日 │CH791873 │許娟娟簽發│
├──┼───────────┼─────────┼────────┼───────────┼────────┼─────┤
│15│99年6月20日 │5,000元 │ 無 │99年6月20日 │CH791874 │許娟娟簽發│
├──┼───────────┼─────────┼────────┼───────────┼────────┼─────┤
│16│99年7月20日 │5,000元 │ 無 │99年7月20日 │CH791875 │許娟娟簽發│
├──┼───────────┼─────────┼────────┼───────────┼────────┼─────┤
│17│99年8月20日 │5,000元 │ 無 │99年8月20日 │CH791726 │許娟娟簽發│
├──┼───────────┼─────────┼────────┼───────────┼────────┼─────┤
│18│99年9月20日 │5,000元 │ 無 │99年9月20日 │CH791727 │許娟娟簽發│
├──┼───────────┼─────────┼────────┼───────────┼────────┼─────┤
│19│99年10月20日 │5,000元 │ 無 │99年10月20日 │CH791728 │許娟娟簽發│
├──┼───────────┼─────────┼────────┼───────────┼────────┼─────┤
│20│99年11月20日 │5,000元 │ 無 │99年11月20日 │CH791729 │許娟娟簽發│
├──┼───────────┼─────────┼────────┼───────────┼────────┼─────┤
│21│99年12月20日 │5,000元 │ 無 │99年12月20日 │CH791730 │許娟娟簽發│
├──┼───────────┼─────────┼────────┼───────────┼────────┼─────┤
│22│100年1月20日 │5,000元 │ 無 │100年1月20日 │CH791731 │許娟娟簽發│
├──┼───────────┼─────────┼────────┼───────────┼────────┼─────┤
│23│100年2月20日 │5,000元 │ 無 │100年2月20日 │CH791732 │許娟娟簽發│
├──┼───────────┼─────────┼────────┼───────────┼────────┼─────┤
│24│100年3月20日 │5,000元 │ 無 │100年3月20日 │CH791733 │許娟娟簽發│
├──┼───────────┼─────────┼────────┼───────────┼────────┼─────┤
│25│100年4月20日 │5,000元 │ 無 │100年4月20日 │CH791734 │許娟娟簽發│
├──┼───────────┼─────────┼────────┼───────────┼────────┼─────┤
│26│100年5月20日 │5,000元 │ 無 │100年5月20日 │CH791735 │許娟娟簽發│
├──┼───────────┼─────────┼────────┼───────────┼────────┼─────┤
│27│100年6月20日 │5,000元 │ 無 │100年6月20日 │CH791736 │許娟娟簽發│
├──┼───────────┼─────────┼────────┼───────────┼────────┼─────┤
│28│100年7月20日 │5,000元 │ 無 │100年7月20日 │CH791737 │許娟娟簽發│
├──┼───────────┼─────────┼────────┼───────────┼────────┼─────┤
│29│100年8月20日 │5,000元 │ 無 │100年8月20日 │CH791738 │許娟娟簽發│
├──┼───────────┼─────────┼────────┼───────────┼────────┼─────┤
│30│100年9月20日 │5,000元 │ 無 │100年9月20日 │CH791739 │許娟娟簽發│
├──┼───────────┼─────────┼────────┼───────────┼────────┼─────┤
│31│100年10月20日 │5,000元 │ 無 │100年10月20日 │CH791740 │許娟娟簽發│
├──┼───────────┼─────────┼────────┼───────────┼────────┼─────┤
│32│100年11月20日 │5,000元 │ 無 │100年11月20日 │CH791741 │許娟娟簽發│
├──┼───────────┼─────────┼────────┼───────────┼────────┼─────┤
│33│100年12月20日 │5,000元 │ 無 │100年12月20日 │CH791742 │許娟娟簽發│
├──┼───────────┼─────────┼────────┼───────────┼────────┼─────┤
│34│101年1月20日 │5,000元 │ 無 │101年1月20日 │CH791743 │許娟娟簽發│
└──┴───────────┴─────────┴────────┴───────────┴────────┴─────┘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