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1,司聲,7,201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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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號
異 議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梁翔、陳志源、陳珠風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所為之100年度司聲
字第7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7日所為之101年度司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係於101年1月20日送達異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加計異議期間10日,異議人應於101年1月30 日前將異議狀送達至本院,其異議始為合法。
惟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狀遲至101年2月1日始送達至本院,有異議狀上本院收文章日期可按,已逾法定期間。
從而,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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