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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何建仁
宿舍4-4-1號
代 理 人 魏華文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最近之探親時間及提出相關證據。
二、釋明聲請狀係聲請人本人在臺灣地區作成,如聲請狀係在大陸地區作成,應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證明。
三、聲請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集體戶口表、居民身份證)。
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海基會驗證。
四、經海基會驗證證明之委託書暨公證書正本。
五、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六、被繼承人『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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