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1,司聲繼,4,201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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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繼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陳落香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最近之探親時間及提出相關證據。

二、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應標示相關關係人)、『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三、聲明人來臺之資料、照片。

四、被繼承人、聲明人之出入境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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