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1,司養聲,1,201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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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因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陳志明(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陳連二(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九十二年八月四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志明為陳連二之養子,因養父陳連二業於民國92年8月4日死亡,生父陳水連亦於同年5月21日辭世,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陳連二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收養人及聲請人生父除戶謄本、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陳志明為陳連二之養子,陳連二業於92年8月4日死亡,聲請人之生父陳水連亦於同5月21日辭世,又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亦陳明:縱日後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仍會繼續祭祀養父之牌位等語,並經聲請人之生母吳麗珠(34年9月26日生)到庭陳稱希望聲請人回復本家等語明確(參見本院101年2月2日調查筆錄)。

且聲請人之姊陳美華、陳冠蓁對於本件終止收養,均表示同意等情,此有收養人及聲請人生父、被收養人及其姊陳美華、陳冠蓁之戶籍謄本、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等在卷可按。

綜上,聲請人之養父陳連二既已死亡,且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予許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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