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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7號
原 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被 告 賴新居
劉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除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乃係必須具備且得補正之程式,若原告起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後猶未遵期補繳,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於民國101年1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以101年1月13日101年度家補字第3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335元,而該裁定已於101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憑,足堪認定。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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