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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蔡敏玲
代 理 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附件
請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2,060元(9×34×10-1,000=2,06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更生部分:
㈠前置協商部分:
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
⑵聲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㈡財產目錄部分:
⑴最近一個月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正本。
⑵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㈢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⑴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數額。
聲請人應提供100年4月11日起至101年2月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即除月薪外之獎金
等工作收入請一併陳明。
⑵另若提出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列舉之給付總額,請附其計算公式(即聲請人每月收入
總額未扣除勞、健保或其他費用後之加總,應等於給付總
額),請釋明。
⑶另聲請人如有其他兼職收入請一併陳明。
㈣釋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亦陳明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債權人清冊最末項「債權人:劉碧美;
債權金額:636,333元;
債權發生原因:青創貸款保證人」之債權,除已提出申明書乙件及合作金庫之存款憑條15張外,請聲請人另為補充敘明有關本件債權餘額之計算、聲請人與蔡敏玲之關係及提出劉碧美代為清償及原始債權人合作金庫臺東分行之債權證明。
㈥聲請人承租臺東縣卑南鄉○○○街49巷32號房屋之租賃契約,另聲請人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何以非住戶籍地而另有租屋居住之必要,租金有無他人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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