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1,破,1,201202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號
抗 告 人 蘇順華

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本
院101年度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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