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1,簡上,5,201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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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芷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秀菊
陳金妹
陳金郎
陳金福
陳金城
楊潔羚(原名楊尹婷)
楊郁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本院100年度東簡字第159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以100年度補字第138 號裁定命上訴人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為432,000元(計算式:4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9,600元=43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74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二、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5,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61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三、另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向本院補正提出台東市○○段770、773、774、765、767、767-1、768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

四、請陳報楊潔羚、楊郁婷是否仍為台東市○○段769-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若是,請將上訴狀繕本補正送達楊潔羚、楊郁婷,並檢附送達證明,例如掛號收據,連同書狀向本院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兆翔
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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