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1,除,1,2012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竣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0年7月23日之聯合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0年7月19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裁定內容全文登載於聯合報100年7月23日第E1廣告版面之報紙,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報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

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莊尚洋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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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101年度除字第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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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備考│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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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竣傑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AV0000000 │99年5月19日 │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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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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