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2,重訴,2,20150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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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蕭輔鄉
蕭勝棟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楊靜宜
劉秀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4年7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朱家寬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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